第103章(1 / 2)

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,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69壹载:“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可入货。

生子,必有爵。”1

《日书》所谓“生子必有爵”观

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。朱绍侯先生曾指

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:1有当官为吏、乞庶子

的特权;2可以赎罪、减刑、免刑;3免除亲人的

奴隶身份;4生活上的优待。2

汉初吕后时期《二

年律令》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

列等级,亦同《商君书·境内》规定秦“能得甲

首一者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,益宅九亩”的规

定相袭。3

因此,秦代“冗爵”与军功爵的关系以

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说明。

前引0580规定,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

满后,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“冗爵”抵除

戍役,故从“以爵除戍”这一角度,对说明军功

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。

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

要求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“冗爵除戍”外,

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,官府也是允许的。

《岳麓秦简(柒)》130/j61记载:“?爵一级,除毋

过二岁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”4

上简规定秦代

一级爵位“除毋过二岁”,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

当是戍役。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

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。

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

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

可厚非。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96中有“爵

戍四岁”,整理者疑“爵”字为衍文,戍指戍边。5

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,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

戍边四年的惩处。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

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。6

《岳

麓秦简(陆)》16/1442+j69-1+j75-8+j69-2对县

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:“百人到不盈千

人,夺爵各一级;千人以上,夺各二级。其毋爵

者,令以卒戍新地,级四……”7

“级四”后缺简,

但应可补充为“级四岁”。也就是说,秦代若被官

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,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

新地四岁以抵偿,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

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。再者,对照前引“冗爵除

戍”的相关规定,秦代可用“冗爵”除戍,若规定

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,亦不符合秦代实

际因此,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“冗爵”还是军

功爵皆得用以除戍,当能说明秦代的“冗爵”与

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。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

大都有上造爵来看,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

有爵位,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

级的爵位即可。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“冗爵”,

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,也可说明“冗爵”

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。

需说明的是,岳麓秦简规定“冗爵”的授

予不得超过二级,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。《岳麓

秦简(伍)》173/1849规定:“能捕以城邑反及智

(知)而舍者一人,□(拜)爵二级,赐钱五万,诇

吏,吏捕得之,购钱五万。”174/1892:“受爵者毋

过大夫。”8

杨振红先生指出,秦及汉初的民爵的

上限为第五级大夫爵,大夫爵是吏民不可逾越

的界限。9

秦简中规定“冗爵”的授予级数存在数量限制,当与此制有关。

奋斗吧!陛下!(17)

◎这是再挑战朕的手速!◎

就在嬴政沉默的空档, 对面的讨论再一次激烈起来。

“还有一个叫刘邦的人,似乎是秦之后王朝的王。”

“沛公,找一找带这个字的地名?”

“项羽, 寡人知晓项氏一族,项燕勇武,这项羽不知是项燕什么人。”

“还有自降为秦王的子婴,把他也找出来。”

嬴政:“……”

不是秦王祖宗们,提炼重点的能力也是那么的强呐!

先前说起这些事情的文字早已经滚动过去了, 可愣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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